在办理营业执照时使用别人的名字进行登记,这样,店铺和店铺内的财产虽然在本质上是由实际经营人占有,但从善意第三人来看,店铺和店铺内的财产则属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法人或者经营者的。如果该法人或者经营者对他人负有债务未及时清偿的,债权人是有权向人民***申请执行该店铺和店铺内的财产的。
另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第42条“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的规定,如果实际经营者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消费者是可以向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要求赔偿的,所以,在办理营业执照时还是应该用自己的名字办理。
不属于侵权行为。文艺作品享有著作权,但作品中的人物名称不是法律保护的对象。使用***中的著名人物作为公司的名称,不成立侵权。 您说的“动画作品中的知名主视觉形象(如人物,物体)”其范畴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第三条中的作品范围,但是根据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