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家庭或家庭成员为主要投资、经营者,通过经营自有或租赁他人承包的耕地、林地、山地、滩涂、水域等,从事适度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的,可以依法登记为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申请登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或生产经营者;
(二)以农业收入为家庭收入主要来源;
(三)经营规模相对稳定,土地承包或流转合同期限应在五年以上,土地经营规模达到当地农业(经管)部门规定的种植、养殖要求。
第三条 家庭农场登记申请人自愿选择组织形式,可以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等。
第四条 家庭农场由其经营场所或住所所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所可以依法办理家庭农场登记。
第五条 家庭农场名称中应包含“家庭农场”字样,也可以登记为“家庭养殖场”、“家庭牧场”等。
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设立的家庭农场,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依次组成,其中合伙企业应在名称后标注“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
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家庭农场,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四个部分依次组成。
“家庭农场”字样前可以另行使用行业表述用语,但应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有关农林牧渔业细分类别用语表述。
支持家庭农场以经营者姓名、自有商标作为字号。
第六条 家庭农场住所(经营场所)实行申报登记制,可以以经营者所在地家庭住址或种植、养殖地所在村(居)地址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