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资产要求
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 2 千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在 2 千万元至 1 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 6 至 30 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 1 亿元至 2 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 30 至 60 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4.资产总额在 2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三)从业人员。拥有 10 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经营场所和设备。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五)信用要求。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上述准入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 20%。
(二)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三)增加与从事配电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营销人员、财务人员等,不少于 20 人,其中至少拥有两名高级职称和五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具有五年以上与配电业务相应的经历,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五)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配备安全监督人员。
(六)具有与承担配电业务相适应的机具设备和维修人员。对外委托有资质的承装(修、试)队伍的,要承担监管责任。
(七)具有与配电业务相匹配并符合调度标准要求的场地设备和人员。
(八)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义务。
第七条 已具有法人资格且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可到工商部门申请业务范围增项,并履行售电公司准入程序后,开展售电业务。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现有符合条件的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其他企业建设、运营配电网的,履行相应的准入程序后,可自愿转为拥有配电业务的售电公司。
ztsd7000售电系统的新建***流程包括:客户提交***申请,售电公司录入客户信息与用电负荷资料,进行电费预估与合同签订,完成电表安装与联网工作,系统进行信息同步及账户设置,最后进行电费结算与收款。流程简洁高效,确保客户能够顺利完成***手续并享受到售电服务。
个人售电需要进行以下步骤:
1. 了解售电市场:了解售电市场的政策、法规、标准、手续等信息,熟悉市场流程和交易规则。
2. 申请售电资格:根据所在地区的规定,向当地电力市场申请售电资格,并提交相关材料和手续。
3. 签订合同:与电力公司或电力交易平台签订购电合同或售电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包括电价、质量、交付等方面的内容。
4. 营销推广:通过网络、广告、宣传等方式进行营销推广,吸引客户并促成交易。
5. 交付电力: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电力供应给客户,并及时结算交易款项。
6. 客户服务: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提供优质的服务,满足客户的需求和要求,以保持长期合作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售电需要具备一定的资金、技术和管理能力,同时还需要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和标准,确保合法合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