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公司注册案例分析(淮安公司注册商标)

恒佳2023-12-27 17:52:091

有限责任公司案例分析

1、红光公司设立时的出资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见公司法第26-29条。丁对公司补足差额,设立时的股东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见公司法第31条。能够。因为房屋产权没有转移到红光公司,则甲没有实际出资。不符合。

2、不合法,因为根据《公司法》第40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3、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张某和李某滥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属于恶意的非法撤资行为。不适用股东的有限责任资格,属于“撩开法人的面纱”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能得到法人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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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李赵三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所欠债务只能是以公司的财产去偿还,至于股东个人的财产没有法律义务去偿还公司的债务。甲的要求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公司法案例分析,急!!!

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力主要表现为股东依章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3)甲公司其他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能少于228万 案例分析二 (1)公司股东出资不实的,该股东应补缴资金。不足的部分由公司成立时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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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公司可以作为被申诉人,应当承担娱乐中心筹建期间的签发工资的责任。理由:第根据公司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解析:第一,能得到法院支持。理由如下。公司设立时四方总出资为2500万,其中鲍占五分之二,且其出资是得到工商局核准的。在公司注册资金的1500万中,鲍也应按比例占五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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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达公司组织机构的组成中所存在的违法之处:a.股东刘某既担任财务负责人又兼任监事。根据《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监事的职权范围包括了检查公司财务;并且,第五十二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一 (1)应该提供,根据签订的公司章程乙公司有权查看。(2)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力。公司章程系由公司股东制定,并对股东具有约束力。

兴达公司组织机构的组成中所存在的违法之处:a.股东刘某既担任财务负责人又兼任监事。根据《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监事的职权范围包括了检查公司财务;并且,第五十二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答案及解析:(1)7个发起人中有4个住所地在境外的发起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决议须经全体董事 过半数同意。而该案例中,董事李某反对,另有 4 名董事未参加临时董事会,只有董事章某、王某、丁某、 唐某 4 人同意该决议,未达到全体董事的过半数的要求,因此是无效的。

公司法案例分析

1、案例分析一 (1)应该提供,根据签订的公司章程乙公司有权查看。(2)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力。公司章程系由公司股东制定,并对股东具有约束力。

2、兴达公司组织机构的组成中所存在的违法之处:a.股东刘某既担任财务负责人又兼任监事。根据《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监事的职权范围包括了检查公司财务;并且,第五十二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根据公司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有:代表公司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董事长无权召开临时会议。

针对以下案例,指出A注册会计师的做法是否恰当。

如果A注册会计师没有了解相关的内部情况,那么他的意见可能不够准确,并且可能会导致决策的失误。建议您联系A注册会计师,询问他是否了解甲公司的内部情况,以及他的意见是否可靠。

【答案】:B 当注册会计师认为运用区间估计来评价管理层点估计的合理性是恰当的时,做出的区间估计需要包括所有合理的结果而不是所有可能的结果,并尽可能缩小区间估计。因此选项B是恰当的。

都不正确。原因:应收账款项目的存在认定具有较高的重大错报风险,所以应主要采用积极式的函证,此外,消极式的函证未收到回函也不一定就说明没有问题,也可能是其他的情况,比如说对方未收到询证函或者怠于回函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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