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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户(对公账户)可以在异地办理。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规定: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扩展资料:需要人民银行核准,并颁发开户许可证的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类账户包括:一般存款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和其他专用存款账户。
对公账户不可以异地开的。因为开对公帐户是有区域性规定,这个规定是受中国人民银行强制性要求的,凡事公司开对公帐户,必须要在某个省某个区银行对应的营业网点都可以办理对公帐户,就不能在异地开对公帐户。
这个原则也是所有银行规定,既包括国有六大银行,也包括中小型的小银行,一切都强调对公帐户必须要在本地本市才可以开对公帐户业务。
企业单位因业务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在异地开立对公结算账户。根据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单位在工程施工,产品营销等经营管理工作中,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归入临时存款账户进行管理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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